裁判文书详情

东海县**有限公司、李**等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郝**、东海县**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郝**、东海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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