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祁**与一审被告陈**、盐城**限公司、盐城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亭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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