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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