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昆山楚之田**限公司、万田山、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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