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昆山楚之田**限公司、万田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昆山楚之田**限公司、万田山、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