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678元,减半收取121339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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