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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知音与周三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余知音与被告(反诉原告)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周**于2015年9月23日以汇入原告(反诉被告)余知音账户30万元款项系企业剩余财产清算费用为由对原告(反诉被告)余知音提出反诉,经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审理的是股权转让纠纷,与反诉的企业剩余财产清算费用属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亦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反诉不能成立,被告(反诉原告)周三府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三府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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