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林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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