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