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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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