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袁*华诉被告西峡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汪金箱、原审第三人内乡县**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乡县**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赵*、袁**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与被告夏**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苏*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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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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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曹**、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