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钱**、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钱**、徐**、第三人秦**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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