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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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