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王**为与被告俞飞航、姚**退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1日,原告徐**、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670元,合计8713元,由原告徐**、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