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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胜、应美环与董**、官惊旭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为与被上诉人应得胜、应美环、原审被告官惊旭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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