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