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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李**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李**为与被上诉人李**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何**、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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