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王**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支付退伙资金款人民币100000元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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