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所有的皖P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唐**所有的皖P号车辆。查封期间,被告唐**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