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吴**、王**与卓**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吴**、王**与被执行人卓**退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吴**、王**人民币4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费515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卓**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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