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张**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7元,减半收取3278.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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