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魏**、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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