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退伙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新疆**有限公司与周**退伙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康今朝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飞跃与芦*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王**与陈其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王**合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