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金飞跃与芦*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飞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芦*在你院辖区。经本院研究决定,指定你院对本案执行。参照最**法院《关于最**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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