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林与被告滦**有限公司、被告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林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树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17500.00元,由原告于树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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