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的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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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8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