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因与被上诉人苏**、原审原告张**、廖**、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翁**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5元、由上诉人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