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严**、严**、邓*、黄**、李**、黄**、郑*、刘**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3月17日,上诉人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李**、黄**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他们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被上诉人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李**、黄**的原审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撤销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中姜**、李**、黄**的民事责任承担部分,其余当事人仍按该判决执行;
三、准许被上诉人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李**、黄**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220,260元,由被上诉人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617元,由原审被告严**、严**、邓*、黄**、郑*共同负担人民币144,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11.50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