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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雍**、伍*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司)与被告伍先应、雍小琴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超**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原告超**司申请,本院决定原告超**司应于判决前预交。后经本院多次催交,原告超**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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