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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杜**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期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商辖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且新中期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电(2008)321号关于涉及江苏**有限公司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当然适用于本案。故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杜海燕的上诉意见为,本案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诉讼管辖地。南京**法院于2008年年底出台的关于被上诉人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没有拘束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新中期公司要求上诉人杜**返还其公司公章而引发的纠纷,因新中期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新中期公司住所地,故新中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新中期公司住所地属于南京市辖区,故本案应按南京**民法院《关于涉及江苏**有限公司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要求,由南京**民法院统一受理。综上,对上诉人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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