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福州**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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