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与被告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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