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与被告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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