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漳州**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96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01925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