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与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第三人姚*、谷万山、徐**、孟**、柳*、任**、任**、晋*、张*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法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法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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