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杨**、杨**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诉被告杨**、杨**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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