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诉被告杨**、杨**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郑**、郑**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章**与绍兴莱**限公司、绍兴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浙江金华**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金华市**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同食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与俞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股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股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乔*荣诉乔*宽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产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长发与江苏捷**有限公司、胥家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