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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袁*、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袁*、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平诉称,原告做门窗安装生意,2010年为被告安装塑钢门窗,工程完毕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至今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袁*、张**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张**夫妻关系。2010年原告为被告袁*房屋安装塑钢门窗,安装完成后,被告袁*欠原告1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并在2014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张**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袁*2014.1.27”。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为被告安装塑钢门窗,被告袁*为原告书写10000元欠条,原告张**与被告袁*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袁*与被告张**夫妻关系,该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袁*、张**共同偿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欠款10000元,二被告对此笔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预交上诉费50元,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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