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唐山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而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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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腾跃钢结构装备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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