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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与被告李**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赵**称,被告在冀南新区中韩硼业承揽有建筑工程,2014年农历1月,被告要求原告带领工人去中韩硼业干抹灰等零活,并口头承诺完工后十日内结清工资款。二原告带领工人将工作做完后与被告对账,被告共欠二原告工人工资款54600元,被告没有按承诺给付二原告工资款,以无钱为由给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工资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54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其和二原告在中邯**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打工,但是工程验收不合格,项目部没有给钱,所以其现在也没有钱给二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二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揽的冀南新**有限公司项目部打工,干抹灰等零活。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进行工资结算后,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我李**欠赵*、赵*工人工资款五万肆仟陆佰元整,小写(54600元整),在中韩硼业抹灰款,李**,2014年3月12日。此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二原告。被告称工程验收不合格,向本院提交了中韩**限公司项目部整改通知一份,主要内容为科研楼项目部在装修过程中存在问题;李**出具的中韩硼业科研楼整改通知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队抹灰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事实,有被告2014年3月12日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给被告打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4600元的工资款欠条,系事实。被告应向二原告支付工资款。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验收不合格,项目部没有给钱,故没有钱给二原告,并提交了整改通知两份,本院认为,其一,被告未能提交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不合格,由二原告承担责任,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赵*工资款54600元。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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