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市白云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关市分公司、郭**、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市白云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市白云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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