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与覃福坚,邓如校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华泰财产**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覃**、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佛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覃**应向申请人华泰财产**山中心支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覃**、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信息,该院未回函。现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