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达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与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信达财产**山中心支公司诉罗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任*应向信达财产**山中心支公司归还8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9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1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8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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