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何*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支付款项73124.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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