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与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故,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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