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故,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门市蓬**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