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杨**、卓*、郭**、江门市**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438720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8556.73元、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有限公司11399.62元、扣划被执行人郭**7.25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