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黎明飞与被执行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杜*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共欠申请执行人1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到庭提交一份执行意见书,意为将(2012)江蓬法执字第432号案(正在执行拍卖新会的房屋)的执行债权用于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等候被执行人的执行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