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曹**、江门市蓬**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黎**与被执行人曹**、江门市蓬**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法民二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5241295.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6.10查封被执行人曹**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高**成围(土名)地段[土地证号:江国用(2006)第203622号]的土地使用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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