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古镇地平线装饰工程部诉被告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定于同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地平线装饰工程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地平线装饰工程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地平线装饰工程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地平线装饰工程部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