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米*与济南天**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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