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厦门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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