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淄博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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