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诉被告**有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王**、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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