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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梧万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广东路容安里26-1号对开处,将被害人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R840Z(48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购买电动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格证、销售保修登记卡,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天网视频截图,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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